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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天山網訊(記者李羚蔚 通訊員張麗華報道)“一場雨居然把廠房衝垮了,這種廠房怎麼用?”9月1日,在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(頭屯河區)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原告李程與被告王江從生意伙伴變成了“冤家對頭”。
  2013年2月,烏魯木齊某公司老闆李程因生意需要,在頭屯河區尋找廠房。曾與李程有過合作的王江聞訊後,將他領到自己在烏昌輔道邊“汽車工程機械交易市場”內一間約750平方米的廠房內。
  李程嫌廠房太破不願租,但王江保證承擔廠房修繕費用,兩人於是簽訂了租賃合同,合同約定修繕廠房為王江的義務。之後,李程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68000元。
  2013年5月,一場大雨將該廠房房頂衝垮,為了轉移廠房內的機械和貨物,李程不僅雇了人,還另租了其他廠番花費達十萬元。
  這筆錢該由誰買單?2014年6月,李程將王江告到頭區法院。在9月1日的庭審中,李程稱王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修繕廠房的義務,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2萬元。
  王江辯稱,事故發生後,他準備對該廠房進行修繕,但李程堅持要搬走。按照合同約定,如一方將房屋轉租他人才承擔違約賠償,自己並未違反合同約定,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  法庭審理後判決,解除原被告的租賃合同,王江賠償李程135706.74元。
  法官說法
  審理此案的法官張麗華表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:“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併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。”本案中,原告李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被告租賃費68000元,被告王江也應依約將廠房完好地交付給原告使用。但因廠房屋頂塌陷,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,故被告王江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  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烏魯木齊:大雨衝垮廠房 生意伙伴變“冤家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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